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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31个省区市继续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时间:2022-05-03   访问量:2871

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经当地政府同意,31个省(区、市)财税部门近期陆续发布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按照本省规定执行。


“六税两费”是指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19年1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当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按照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


今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4个部门印发通知,提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要求将减征“六税两费”政策适用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将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将适用主体由原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享受此项政策的市场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李旭红认为,此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扩围,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保障中小微企业可持续性发展、保民生稳就业等方面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在我国主体税种减税基础上的重要补充,推动形成了目前较为完整的减税降费政策体系,有利于形成政策协同效应,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细化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办法,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申报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各地税务部门正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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